Workflow
*ST有树: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00209ST有棵树(300209)2024-11-15 19:15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有棵树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整体上已严重 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及财务状况亦陷入困境。若债务人破产清 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将调整 为零,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挽救有棵树公司,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 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债务人重整的 成本。因此,需对有棵树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有棵树公司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棵树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 召开公告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 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 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