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4]第 29 号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1 柏坤见证字[2024]第 29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星烨律师、赵柯晨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