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时晓旸、衣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举 行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康 医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