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 -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有关条款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13]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2]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应自股东提出书面查阅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3]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 决议相关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3]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3]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3] 会议相关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7]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6] 人员任职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6]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 董事会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三名[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7] -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8]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8]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党组织设置 - 理工光科党总支每届任期为3年[8] - 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为5至7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 - 2人[9] 监事会设置 -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0]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会议[10] - 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10] 公积金与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 公司变更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 - 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 公司解散清算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2]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12]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2] -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等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13]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3] -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13] -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3] 公告时间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15]
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