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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000890)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890法尔胜(000890)2025-02-10 17:0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1 月 23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