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002101)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