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迪技术(301633) -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 南 深 饰 高 除 所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 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武汉港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