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决定[4] - 审计委员会等有权提交选聘议案[7] - 公司选聘应采用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保障公平公正[8]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一年聘期协议[9] 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和原因[11]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2] 改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形时,公司应改聘[13]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所[14] - 除改聘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14] - 公司拟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改聘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应全面了解评价前后任事务所并提交意见[1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股东大会通知,应为前任陈述意见提供便利[14] - 公司拟改聘应披露前任情况等信息[14]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5]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7] - 审计委员会对特定选聘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发现违规按规定处理[18] 资料保存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