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88年7月19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4] - 公司于199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832.0818万元[4]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54万股[10] - 公司股份总数为57832.0818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832.0818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10]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6]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 - 公司董事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等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等,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8]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诉讼[25]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书面报告[2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0]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3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31]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十日内需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3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34]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十日内决定并答复股东[35]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37] -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3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8]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独立董事应述职[44] - 股东会作出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6] - 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等情况时,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0]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等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4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4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等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54]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55]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9]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59] - 董事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63]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忠实义务五年内仍然有效[63]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4]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67] - 董事会在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5%范围内有权确定重大交易事项[69] - 单笔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69] - 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其后的每笔捐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6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决定[7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 -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7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71]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十日内召集[71] - 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五日通知[72]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还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3]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4] 其他人员及事项规定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77] -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连任[82] - 监事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83] -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85]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半数以上监事通过[86] -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86]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96]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97]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8]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10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10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100] -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101]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06][109]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二十天通知[108]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110] - 公司合并等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4][115][116]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1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公告[118][119] - 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119]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25] -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27] - 原2024年7月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5年3月26日废止[127]
乐山电力(600644)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