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300233) -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2] 自愿披露规则 - 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5] - 包括重要合作协议、研发成果等类型[7] 披露金额标准 - 对外投资设立或参股公司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需披露[7] - 收到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政府补助需披露[7] 披露流程与责任 - 披露前需部门核对、证券部编制、董秘审查[8] - 自愿信息披露由董秘负责发布[9] - 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11] 文件保存与制度生效 - 证券部保存文件期限不少于10年[1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其修订和解释[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