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605020) -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5SH(法)字第 0440 号 致: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 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和制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永和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 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