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300897) -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