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002052)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 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 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评估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银 由鑫堂 林 锋 胡 涛 赵 诚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