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30102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应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规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江苏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秘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