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30102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按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据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委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干预董事会及 审委会独立履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