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之 2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智能")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