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301026)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48】号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