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无锡临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等交易对方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控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 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