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报告对保险行业给予“看好”评级 [1] 报告的核心观点 - 《保险法》修订草案整体符合预期,与新“国十条”表述一脉相承 [2] - 中小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在立法层面完善,有望缓解市场对头部公司在化险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潜在担忧 [2] - 财险公司资本约束迎来放松,为后续提升分红及承保ROE扫清障碍,对头部财险形成重大利好 [2]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总结 一、加强股东穿透监管 - 提升险企设立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亿元升至10亿元 [3] - 新增实控人要求,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及诚信记录 [3] - 新增监管对主要股东、实控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及诚信状况审查表述 [3] - 保险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责令主要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充资本,或者提供流动性支持 [3] - 部分情形下可要求股东退回一定期限内的分配红利 [3] - 新增股东股权结构报告义务,要求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4] - 新增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干预经营、以不公平条件交易、非法占用资金、违规转让质押股权等 [4] - 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二、完善审慎监管制度 - 删除险企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3] - 删除财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3] - 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合理匹配 [3] - 新增保险资管公司董监高任职前需监管核准要求 [3] -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 [4] - 保险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分红、限制薪酬等十五项措施 [4] - 资金运用形式新增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 - 新增资金运用禁止行为,包括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资金,违规提供担保或发放贷款等 [4] 三、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 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清算财产中受偿 [3] - 明确经营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3] - 明确破产清偿顺序:新增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清偿中位居第二 [3] - 明确风险机构存量负债处置机制,监管可指定公司接受转让 [3] - 明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 - 新增早期纠正机制,监管可选派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监督日常业务 [4] - 新增保险公司重组措施,包括合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注资、债务重组、转让资产和负债 [4] - 接管期间监管有权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者债转股 [4]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 - 新增预收保费与合同成立条款,保险人接受投保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4] - 修改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 - 修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保险人需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4] - 保险金诉讼时效修改: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人寿保险、年金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4] - 新增保单现金价值借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持有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限申请借款 [4] - 新增责任保险连带责任条款,保险人不得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4] - 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纠纷调解机制 [4] 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提升处罚金额,增设部分情形下追责到人、董监高薪酬追索 [3] - 增设责任人员处罚情形 [3] - 新增信息科技服务机构法律责任,违规可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 修改禁止从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直接负责的董监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4] - 新增保险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勤勉尽责 [4] 六、投资分析意见与推荐标的 - 推荐中国财险、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H)、新华保险、阳光保险、中国太平 [2] - 中国人寿A股收盘价39.17元,合并总市值10,145亿元,26E PEV为0.71 [7] - 中国平安A股收盘价58.24元,合并总市值9,888亿元,26E PEV为0.65 [7] - 中国太保A股收盘价34.21元,合并总市值3,097亿元,26E PEV为0.48 [7] - 新华保险A股收盘价62.25元,合并总市值1,751亿元,26E PEV为0.61 [7] - 中国人保A股收盘价7.99元,合并总市值3,308亿元 [7] - 中国财险H股收盘价17.55港元,合并总市值3,904亿港元,PE(TTM)为7.03 [7] - 中国太平H股收盘价22.66港元,合并总市值814亿港元,26E PEV为0.34 [7] - 阳光保险H股收盘价4.15港元,合并总市值477亿港元,26E PEV为0.33 [7]
《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处置、资本租赁、监管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申万宏源证券·2026-09-06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