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点评:财产险产品开发规范深化,利好头部险企盈利改善
国泰海通证券·2026-10-10 16:19

行业投资评级 - 报告对保险行业维持增持评级 [2][4] - 个股推荐中国财险 [4] 报告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 [2] - 从开发指引升级为管理规定,产品监管的制度性明显提升,并将产品监管定位为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抓手 [4] - 完善股东约束与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及消保机制 [4] - 预计规定推动财产险产品规范,利好经营规范稳健的头部险企 [4] - 中长期看,附加险规范与产品清退有助于提升条款透明度、减少理赔纠纷,行业竞争有望从以附加险做差异、以费用换规模转向风险定价与服务能力,头部公司凭借产品管理体系与数据积累更具优势 [4] - 预计头部财险公司在规范化经营导向下承保盈利能力持续优于行业 [4] 事件概述 - 10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金规〔2026〕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4] - 原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等两份文件同时废止 [4] - 原开发指引为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是《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配套补充 [4] 新增附加险专项规定 - 在规章层面明确界定主险与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要求开展必要性评估 [4] - 禁止以附加险修正主险错误、承载应作主险的独立责任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等5类情形 [4] - 首次系统规定附加险的功能定位(对主险进行扩展、限制或调整)及必要性评估要求 [15] - 列示5类禁止开发的附加险情形,遏制附加险泛滥、用附加险修正主险错误等问题 [15] - 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 [18] - 对主险进行解释说明等不涉及扩展限制调整情形的约定,原则上不应当开发为附加险 [18] - 附加险原则上应当按照附加险自身的主要保险责任划分险种 [18] - 附加险名称细分为附加于单一主险与附加于某类险种或多个主险两类,新增特殊类型说明要素 [16] - 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框架要素及附加险费率的组成与表达方式 [17] 细化产品负面清单 - 细化8类禁止开发的保险产品情形 [4] - 新增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等禁止表述 [4] - 区分财产险与人身险的保险利益要求 [8] - 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涨价恶意炒作为目的的情形合并规定 [8] - 零保费改为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 [8] - 未出险返还保费改为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 [8] 规范产品审议情形 - 明确将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条款费率应当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情形 [4] - 审议情形由特征罗列改为5项明确清单 [22] - 新增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 [22] - 新增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职能部门的触发机制 [22] - 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成为硬性要求 [4] - 删除或建立类似机制,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可选变为硬性要求 [18] 责任主体上收并新增问责机制 - 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4] - 新增对失职失责、受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的问责机制 [4] - 审查主体由内部认定的精算审查人、法律审查人升级为首席合规官(条款)、总精算师(费率)并负直接责任 [28] - 责任链条细化为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五层 [28] - 删除销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责任条款 [28] - 新增内部问责机制要求 [28] 强化产品持续监管与清退 - 新增明确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条款费率 [4] - 对连续三年未使用、非行业示范的条款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清理注销,注销后10日内更新行业平台上的条款费率状态 [4] - 跟踪依据由市场情况、消费者反映、媒体报道改为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信访投诉及舆情反映 [28] - 新增强制清理情形,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立即清理注销 [28] - 新增连续三年未使用、非行业示范条款及时处理 [28] - 新增清理注销后10日内更新行业平台状态时限 [28] 产品开发原则与要求 - 保险利益原则区分财产险与人身险的保险利益要求 [5] - 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不合理加重责任、排除合法权利 [5] - 损失补偿原则改为以实际损失为限 [5] - 射幸合同原则收敛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5] - 风险定价原则要求费率厘定基于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5] - 新增坚持守正创新要求 [5] - 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表述未保留 [5] 条款费率分类与名称规范 - 条款费率按被保险人属性分为个人和非个人两类,个人类是指被保险人包含自然人的条款费率 [12] - 分类口径由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改为被保险人包含自然人,个人类覆盖范围扩大 [8] - 新增基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近因归属判断的分类标准 [8] - 主险名称格式为财险公司名称或简称加地域名称加主要保险责任描述加版本加特殊类型说明 [12] - 名称格式新增特殊类型说明要素 [9] - 版本内涵新增专属编码、年份编号 [9] - 明确农业保险须标注属性和标的 [9] - 将旧第九条名称要求、旧第八条第一款通俗化标准化、旧第四十五条免责提示合并为新第十条 [9] 条款框架与费率厘定 - 主险条款参考框架要素包括总则、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释义等 [12] - 旧13条条款细则被精简合并为新第十二条一条框架式规定 [10] - 要素新增保险标的、保险费,并将赔偿限额纳入保险金额项下 [10] - 主险费率一般包括基准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计算公式等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设置短期费率 [18] - 费率组成新增保险费计算公式、短期费率 [15] - 旧第二十九条纯风险损失率测算、第三十条附加费率构成在新规中未单列 [15] - 将旧第二十六条原则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精算假设合理定价合并 [10] - 旧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严重失信主体上浮费率未保留 [10] 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 财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 [18] - 鼓励财险公司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开发符合群众保障需求、社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18] - 将旧第三十二条管理制度与旧第三十六条激励机制合并 [17] - 激励导向由鼓励产品创新改为开发符合群众保障需求、社会发展需要的产品 [17] - 删除产品创新试验室表述 [17] - 财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18] - 财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条款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全流程归口管理 [18] - 归口管理环节细化为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 [18] - 配备专职的产品开发人员改为配置产品开发人员 [18] - 内部论证审核改为内部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改为条款费率报送审批备案,发布宣传改为信息披露 [18] 研究论证与开发材料 - 财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避免开发与现有条款费率无实质差异的保险产品 [26] - 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研究分析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26] - 增加必要性分析、避免开发与现有条款费率无实质差异的保险产品、研究分析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等要求 [22] - 开发要件改为开发材料 [22] - 删除保证保险产品专门提交风险管控材料的条款 [22] - 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22] 报送审批与行业示范条款 - 报送对象由中国保监会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省级派出机构 [23] - 删除自主注册平台条款 [23] - 新增修订须提交条款费率修订对比表要求 [23]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中国精算师协会制订并管理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26] - 参考使用(鼓励性)升级为原则上应当使用 [23] - 明确行业协会、精算师协会的制订管理职责 [23] - 未使用须说明差异及原因 [23] - 新增免交可行性报告、政府费率数据说明等配套规则 [23] 产品信息披露与年度评估 - 由按要求披露改为明确援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23] - 删除旧第四十六条产品宣传及名称不一致列明的具体条款 [23] - 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定期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 [26] - 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26] - 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 [25] - 产品年度评估报告改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 [28] - 明确四项报告内容,含重大负面舆情、监管措施及整改 [28] - 删除每年三月底前报送的时限表述 [28] 除外险种与违规处理 - 新增违规处理条款,明确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 [30] - 删除未尽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30] - 除外险种调整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海上保险、政策性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30] 上市保险公司估值 - 中国平安EVPS 2024A为78.10元,2025A为82.60元,2026E为87.30元,P/EV 2024A为0.68,评级增持 [32] - 新华保险EVPS 2024A为82.80元,2025A为92.30元,2026E为100.00元,P/EV 2024A为0.69,评级增持 [32] - 中国太保EVPS 2024A为58.40元,2025A为63.70元,2026E为69.40元,P/EV 2024A为0.53,评级增持 [32] - 中国人寿EVPS 2024A为49.60元,2025A为51.90元,2026E为57.30元,P/EV 2024A为0.73,评级增持 [32] - 中国太平H EVPS 2024A为48.58港元,2025A为58.16港元,2026E为67.58港元,P/EV 2024A为0.38,评级增持 [32] - 阳光保险H EVPS 2024A为10.06港元,2025A为10.50港元,2026E为11.31港元,P/EV 2024A为0.30,评级增持 [32] - 友邦保险H EVPS 2024A为6.37美元,2025A为7.31美元,2026E为8.08美元,P/EV 2024A为1.45,评级增持 [32] - 保诚H EVPS 2024A为16.64美元,2025A为14.84美元,2026E为16.88美元,P/EV 2024A为0.73,评级增持 [32] - 中国再保险H EVPS 2024A为2.84港元,2025A为3.08港元,2026E为3.20港元,P/EV 2024A为0.38,评级增持 [32] - 中国财险H EPS 2024A为1.45元,2025A为1.82元,2026E为1.97元,P/E 2024A为9.49,评级增持 [32] - 众安在线H EPS 2024A为0.41元,2025A为0.65元,2026E为0.97元,P/E 2024A为20.20,评级增持 [32] - 数据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中国太平单位为港元,友邦保险单位为美元,保诚单位为美元,中国再保险单位为港元,其他公司EVPS、EPS、BPS单位为人民币元 [32] - 港元兑人民币汇率采用0.87,港元兑美元汇率采用0.1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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