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 租赁、借用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认定 -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 - 所有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过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总额,此规定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警示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车辆安全性能及驾驶人情况予以充分注意 [3][4] “开门杀”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 - 针对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可以主张该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5] - 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 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旨在加强对受害人的保障并合理分配风险 [5] “好意同乘”事故中机动车使用人过错的认定 -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若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6]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责任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6] - 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全案事实,来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规定旨在鼓励互助行为,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 [6]
聚焦“开门杀”“搭便车”等情形,最新司法解释发布→
新华网财经·2026-05-06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