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于占福:一张机票能退多少钱,要让旅客在下单前就知情
经济观察报·2026-08-17 19:18

文章核心观点 现行机票退改签规则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费率高低本身,而在于费率规则未被旅客充分“看见” 行业真正的改进突破口是由监管层面出台统一、可落地的标准,落实平台和航司的规则告知义务,把规则清晰讲给每一位旅客 [1][3] 退改签费率争议与行业逻辑 - 1.5万元国际机票退票仅退432元事件从行业规则层面看逻辑自洽,因国际机票自愿退票规定应退税费按未使用航段计算,在应退票价合计为零或负数时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政府税费,432元是票价一分不退、仅代收税费全额退还的结果 [4] - 该约定并非国内航司独有,新加坡航空自中国大陆出发的最低档舱位明确只允许退税不收退票费,汉莎集团欧洲航线经济舱五档品牌运价中有四档标注不可退票,瑞安航空约定票价及各项收费均不退还仅政府税费可退且须扣除固定手续费 [4] - 退票费不是按成本加成模式核定,与单次退票办理成本无关,是航司用来区分不同出行需求的价格工具 [5] - 航司制定费率通常参考五个因素:舱位折扣(折扣越低退改灵活性越低)、距离起飞时间(越临近起飞座位越难二次销售)、航线需求特性与竞争强度、历史退票与爽约比例、可退与不可退舱位的价差 [5] - 判断费率是否合理应问“这一档位给出的价格折扣与其限制的权益是否对等,以及购票人是否充分知情”,前者是定价问题后者是信息披露问题 [5] 退票费的法律定性争议 - 将退票费认定为“违约金”有法律依据但放在航司退票费上则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计算基数是航司实际损失而非票面价格,大众常说的“退票费不能超过票价30%”是对法条的误读 [7] - 旅客选购的最低档特价机票产品权益本身不包含自由退改权利,旅客申请退票并非违约而是试图获取购票时未购买的增值权益 [7]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8年XZR25/17号判决认定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权可以通过运输条件被有效排除,即“不可退的机票就是不可退”,2023年XZR118/22号判决认定航司代收的税费必须退还 [7] - 欧盟法院在C-290/16号案中确认税费与机场收费须单独列明,不得以统一的“处理费”笼统扣收 [7] - 费率的真正问题在于规则提示是否到位,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8] - 新修订民航法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予以公布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但整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退票费率数值只约束了公开、告知、备案三项程序义务 [8] 航空与铁路退改规则的本质差异 - 定价维度不对等,国铁实行相对统一的票价体系同一车次同一席别一价到底没有折扣舱位概念,航空是“票价水平×时间节点”的二维定价矩阵同一航班从头等舱到最低折扣舱票价可相差数倍 [9] - 定价自由度不同,2016年以来国内民航持续推进票价市场化,800公里以下航线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的航线票价由航司依法自主制定,运价一旦市场化承运人必须自行承担需求波动风险,差异化退改条件成为区分产品对冲风险的工具 [10] - 运力密度、再售概率和需求结构不同,高铁干线班次密集运力大且以通勤短途刚性出行为主退票席位再售概率很高,航空除少数商务干线外多数航线一日仅一班至数班单机150至300座以中长途计划出行为主临近起飞的座位很难二次销售 [10] - 网络结构不同,铁路是走廊型网络同一席位在不同区间可多次销售,航空的座位在整个航段内不可分割旅客退票即意味着该航段这一座位的收入完全落空 [10] - 国内航线退改规则在国际上并不算严苛,国内主流航司客票起飞前任意时点任意舱位都保留退票通道,全行业最刚性的一档(春秋航空起飞前2小时以内扣费90%)仍退还10%现金,“100%不退”仅出现在航班离站后未成行的情形 [11] - 美国边疆航空对2026年6月5日起出票的客票按每人每单程收取129美元取消费,若票面价低于该金额取消后残值直接归零且不再退还差额,日本航空国内线特惠运价在起飞前54天退票即按不含税运费额扣收约50% [11] 优化退改签规则的现实阻力与平衡点 - 法律层面,国际航线的运价规则无法由国内单方面决定,民航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外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执行,中美航空运输协定自2008年3月25日起进入运价自由化阶段双方间定期国际航班运价无需申报 [12] - 经济层面,如果硬性设定费率上限航司最直接的应对方式是上调低价票价格、缩减低价舱位投放,取消无退改权益的低价舱不会消除成本只会把成本平摊到所有客票上最终推高整体票价 [12] - 执行层面,航司自设的补救机制(如购票后短时免费退票、买贵可退)通常只在自有直销渠道生效并不写入随客票传导的运价规则因而无法自动覆盖全部分销渠道,限制性条款以何种版式何种强度提示由各渠道自行决定尚无统一标准 [12] - 制度层面,公众经常提及的“阶梯费率”“退票费不得高于票面价”“错购免费补救”的唯一政策依据是2018年《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在民航局官网已标注“有效性:失效”且仅适用于国内航线 [13] - 平衡点在于在费率上做减法收益有限容易适得其反,在披露上做加法成本可控实际效果更好 [13] - 具体可着手的举措有四条:将购票后2小时的冷静期延长至24小时并取消现行机制附加的“距起飞时间”“使用次数”等限制,直销与分销渠道执行统一标准;下单页面直接计算并展示“现在退票可退金额”;国际航线比照国内线已有的阶梯费率表明确标示具体退票费率;限制性条款按照法释〔2023〕13号第十条的标准强化提示 [13] 退改签规则优化的方向与未来趋势 - 免费退改的区间会继续向起飞方向扩展,依据是半年之内的两次自主调整:三大航于2026年3月先后推出“购票后24小时内票价下降可免费退票重购”政策(限官方直销渠道的国内航线客票),东航于2026年8月将国内航线全舱位免费退改门槛由起飞前30天放宽至14天,两次调整均非监管强制说明竞争机制正在发挥作用 [14] - 购票初期的冷静期会延长,美国法定窗口为24小时但采取“免费持票24小时”与“24小时内免费退票”二选一且以起飞前7天以上购票为条件不适用于经在线旅行平台代理人购票的情形,巴西同为24小时条件是购票距起飞7天以上,印度自2026年3月26日起为48小时限航司官网直接预订,国内目前仅为航司自行设置的2小时且附加了距起飞时间与使用次数的限制 [14] - 监管的着力点会落在信息披露而非费率数字,新民航法将可处罚事项限定在公布、告知、备案三项程序义务全文没有设置任何费率数字,检索美国、欧盟及主要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成熟市场尚未发现任何一地对自愿退票费率设定强制性上限 [15] - 分层运价体系不会取消只会变得更加精细,全球行业趋势是将票务权益拆解出来单独定价,美国航司已将这一模式向上延伸至公务舱与高端经济舱:美联航于2026年4月推出长途Basic Business与Basic Premium Plus,达美航空于2026年7月跟进Basic Business与Premium Select Basic,国内航司大概率也会跟进 [15][16] - 行业竞争焦点会从纠结“费率高低”转向“规则是否清晰易懂”,哪家航司能够优先做到购票前直接显示“此时退票能退多少”就能形成差异化优势,这项技术门槛不高但带给旅客的体验提升远高于单纯降低几个百分点的退票费率 [16] - 舆论事件的推动作用会逐渐减弱,第一次舆论事件能推动产品调整但第二次第三次效果就会递减,真正的制度化改善最终要靠监管出台统一、可落地的披露标准而不是给退票费率划定数字红线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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