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证监会等最新发布,事关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券商中国·2026-08-28 18:20
核心观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税率、成本原值申报及清算申报流程 [1][2][6] 限售股定义与税率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2] 成本原值调整与申报 -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3] - 上市公司应按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 - 本公告实施后,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 - 本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3] 清算申报流程 - 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或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4] 适用范围扩展 - 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依照本公告执行 [5] -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5] 实施时间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