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8-28 20:24

核心观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税率、成本原值核定及清算申报流程 [1][2][3] 限售股定义与税率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 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4] -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4] 成本原值申报与预扣预缴 - 上市公司应在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4] - 本公告实施后,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 - 本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进行预扣预缴 [5] 清算申报流程 - 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或小于已扣缴税额的,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5] 适用范围 - 上市公司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5] -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 [6] 实施时间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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