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2026-09-04 17:28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夯实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 [1]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 个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或机构高管,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 - 法人合格投资者需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 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高管等可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等方面获得差异化安排 [3] - 特殊情形私募基金(如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等)对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更高:四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 [4] - 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 -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 -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需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受让人也须为合格投资者 [4] - 以合同、特别法人等形式汇集资金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需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并合并计算人数 [4] 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 - 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 [6] - 推介前需通过问卷调查、投资知识测试等方式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投资知识、经历、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 [6] - 可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向通过适当性评估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并制作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 [6] - 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包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要求 [7] - 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募集过程留痕,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豁免相关要求 [7]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需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名称需体现产品名称和专用账户属性 [8] - 资金归集、份额转让、收益分配、赎回、清算后财产分配等均需通过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进行 [8] - 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需建立健全准入标准、程序等制度,对受托机构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管理 [8] - 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募集的,需建立全过程记录留痕制度,确保活动可回溯管理 [8] - 对资金募集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打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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