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全面规范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活动,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监管原则与框架 - 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 [2] -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标志着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 [2] 合格投资者标准升级 - 个人合格投资者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6] - 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需具有四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 [6]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建立员工跟投管理制度,跟投员工需为从事投资、研究、交易或风险管理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6] - 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将份额或收益权拆分转让,或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基金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突破人数限制 [7] 资金募集过程与监管要求 - 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 [9] -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公开宣传产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推介 [9] - 压实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细化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 [9] - 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 [9] 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 [11] - 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 [11] - 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 [11] - 对未按要求签署合同、开立和使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 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11]
私募行业,重磅新规!
中国基金报·2026-09-04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