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转接合作
券商中国·2026-09-04 21:14

核心观点 监管部门对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合作,发布了新的评估与持续跟踪要求,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防范高风险合作 监管新规细化要求 - 监管部门下发新要求,针对证券基金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的事前评估机制和持续跟踪事项[1] - 此次通报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细化要求,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1] -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需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1] 行业机构评估与责任 - 行业机构应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1] - 评估重点包括: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且质价相符[1] - 评估结果需由公司相关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1] 合作过程中的持续跟踪 - 行业机构需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情况[1] - 发现平台违反规定,应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应终止合作[1] 高风险平台认定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且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将被认定为高风险:持续运营时间较短、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1] 监管备案与检查 - 三方平台需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2] - 监管部门将对行业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2] - 对于高风险类合作,将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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