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章214条,保险法公开征求意见!
清华金融评论·2026-09-05 15:39

保险法修订草案核心观点 -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已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和复杂风险形势,需进行全面大修以解决行业发展和监管的突出问题[3] - 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重点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消费者保护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5][6] 修订必要性 -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通过系统优化法律制度框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发挥法治对保险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3] - 加强保险业监管:针对市场主体间竞争激烈、经营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需扎紧制度“铁篱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 - 防范化解风险:现行保险法有关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规定较为原则,股东穿透监管的法律授权不足、适用性不强,需将近年积累的风险处置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3] - 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将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和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更好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4] 主要修改内容 - 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5] - 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监管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5] - 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强化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职责,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5] - 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保险业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禁止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5] -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持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6] 监管规则具体变化 - 监管原则新增“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内容[6] - 审慎经营规则新增“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产品营销、消费者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内容[6] - 新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统计数据、报表并予以公布的规定[6] - 新增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字样或其他可能产生混淆误导的字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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