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一图读懂 |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9-20 17:44

文章核心观点 文章核心内容为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以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和公告中关于免税项目(特别是门票收入)的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要点 总体要求与协调机制 - 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 [4] -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5] -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监管部门名称 [4] 混淆行为规定完善 - 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4] - 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4] - 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4] - 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4] 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细化 - 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4] - 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 [4] - 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6] - 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6]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 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6] - 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 - 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6] - 增加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的义务 [6] 非理性竞争与欠款问题 -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6] - 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 -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6] -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6]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 增加行政约谈制度 [7] - 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7] - 完善“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增加行贿受贿“处罚到人”的规定,上调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7] 增值税法免税规定 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 实施条例与公告细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13] - 该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3]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14] - 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14] 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信用修复 - 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17] -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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