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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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兰德: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1 18:11
制度审议情况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 - 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承诺管理要求 - 承诺人在股票发行及上市、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 [2][3] - 公司需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2] - 承诺人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其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 - 公开承诺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需单独在符合《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平台专区披露 [2] 承诺内容要素 - 承诺事项需包括承诺的具体事项、履约方式与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2] - 承诺内容需包括履约担保安排(如有)、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2]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或不履行 [4] -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时,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 [4] - 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特定客观原因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承诺人及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5] 监督与报告机制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5] -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若承诺人违反承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科力装备: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3 16:32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的承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承诺范围涵盖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的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等事项 [2]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3] 承诺管理要求 - 承诺事项需明确具体内容、履约方式、时限、能力分析、风险对策及担保安排(如有),并避免模糊表述如"尽快" [4] - 承诺需具备可实现性,涉及审批的需披露审批要求及补救措施 [5] - 承诺人须及时披露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或遗漏 [6] - 承诺人需监控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若可能无法履约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7] - 承诺履行条件达成时,承诺人须立即履行并披露 [8] 承诺变更与豁免 - 原则上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但允许因法律法规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或履行不利于公司权益的情形下调整 [9][10] - 变更或豁免方案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重大变更需特别决议通过 [11] - 控股股东丧失控制权时,未履行承诺需由收购方承接并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 [12] - 股份限售承诺非交易过户后,受让方需遵守原承诺 [13] 业绩承诺与持续监管 - 董事会需监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若未达标需单独审议差异原因及措施,并在年报中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4][1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履行进展 [16] 违反承诺责任 - 未按约定履约或未经批准超期未履行均视为违约 [17] - 董事会需督促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披露违约详情、补救措施及违约金计算(如有)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修订 [19][20]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