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情况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 - 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承诺管理要求 - 承诺人在股票发行及上市、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 [2][3] - 公司需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2] - 承诺人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其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 - 公开承诺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需单独在符合《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平台专区披露 [2] 承诺内容要素 - 承诺事项需包括承诺的具体事项、履约方式与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2] - 承诺内容需包括履约担保安排(如有)、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2]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或不履行 [4] -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时,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 [4] - 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特定客观原因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承诺人及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5] 监督与报告机制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5] -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若承诺人违反承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诺思兰德: 承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