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的承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承诺范围涵盖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的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等事项 [2]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3] 承诺管理要求 - 承诺事项需明确具体内容、履约方式、时限、能力分析、风险对策及担保安排(如有),并避免模糊表述如"尽快" [4] - 承诺需具备可实现性,涉及审批的需披露审批要求及补救措施 [5] - 承诺人须及时披露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或遗漏 [6] - 承诺人需监控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若可能无法履约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7] - 承诺履行条件达成时,承诺人须立即履行并披露 [8] 承诺变更与豁免 - 原则上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但允许因法律法规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或履行不利于公司权益的情形下调整 [9][10] - 变更或豁免方案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重大变更需特别决议通过 [11] - 控股股东丧失控制权时,未履行承诺需由收购方承接并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 [12] - 股份限售承诺非交易过户后,受让方需遵守原承诺 [13] 业绩承诺与持续监管 - 董事会需监督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若未达标需单独审议差异原因及措施,并在年报中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4][1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履行进展 [16] 违反承诺责任 - 未按约定履约或未经批准超期未履行均视为违约 [17] - 董事会需督促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披露违约详情、补救措施及违约金计算(如有)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修订 [19][20]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21]
科力装备: 承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