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3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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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30062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向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 计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 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 ...
新劲刚(300629) - 公司章程
2025-07-31 20:02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6.67万股,3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1,423,424元[6] -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5,000万股,为普通股[12]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51,423,424股,均为普通股[14] 股权结构与股东权益 - 王刚设立时出资24,004,286.00元,持股比例48.01%[12] - 雷炳秀设立时出资5,681,606.00元,持股比例11.36%[12] -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4,000,000.00元,持股比例8.00%[12] -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7] 股份交易与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2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等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5]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2]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成员五人以上,其中独立董事三名[69]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6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76]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87][88] - 独立董事担任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88] - 独立董事可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89] 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5] - 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两者结合,优先采用现金分红[108] - 满足条件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该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9]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季度财报[104]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16]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信息披露媒体[121]
新劲刚(3006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7-31 20:0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 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 订本办法。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
新劲刚(30062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 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 ...
新劲刚(30062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
新劲刚(30062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
新劲刚(30062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 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
新劲刚(30062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
新劲刚(30062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一)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劲刚(30062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7-31 20:0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 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同一行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