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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3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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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301070) - 股东会议事规则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与会议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3] 决议通过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决议处理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5]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深交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股东会召集、召开及信息披露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深交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深交所可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可实施市场禁入[37] 章程相关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9] 公告要求 - 规则所称公告等需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39] 规则说明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9] - 规则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39]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相关日期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日期为2025年04月29日[41]
开勒股份(301070) - 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5-04-29 02:14
独立董事评估 -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王莹娇、董雷独立性进行评估[1] - 二人未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东无利害关系,符合独立性要求[1] 意见发布时间 - 董事会发布意见时间为2025年04月29日[2]
开勒股份(301070)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_王莹娇
2025-04-29 02:14
会议召开情况 - 2024年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大会3次[5] - 2024年独立董事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6] - 2024年独立董事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6] - 2024年独立董事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6] - 2024年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7] 关联交易与报告披露 - 2024年审议通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13] - 除上述关联交易,任期内无其他应披露关联交易[13] - 报告期内按时编制披露定期报告等,程序合规[13] 人员变动 - 2024年4月周岷、熊炜辞职,聘任卢小波,选举董雷、温旭沛[15] - 2024年7月增选一名外部董事推进业务转型[16] - 2024年8月变更财务总监[17] 激励计划与审计机构 - 2024年4月审议通过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17] - 2024年4 - 5月审议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17] - 2024年4 - 5月审议通过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14] 未来展望 - 2025年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职提建议[19]
开勒股份(3010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4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管理原则与目的 -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5] - 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投资者基础等[6][7][8][9][10] 管理职责 -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职责[11]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相关工作及信息披露事务[12] 人员要求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需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等素质[14] 工作开展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具体方法、建立健全档案[15] -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培训[16] 工作对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17] 合规要求 -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透露未公开信息等违规情形[10][12] 业绩说明会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办业绩说明会,通知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形式发出[24] 活动安排 - 投资者到公司参加活动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预约登记[29]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参观及媒体采访[29] 活动要求 - 公司举办大型投资者交流会等活动要主题清晰、用数据说话、展示公司亮点[22] 记录与披露 - 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刊载[19] - 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21] - 公司应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布应披露信息,其他传媒披露不得先于指定渠道[22] 说明会召开 - 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应出席[23] 交流渠道 -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在互动易答复要谨慎客观[26] 咨询设置 - 公司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28] 沟通要求 - 公司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时可要求其出具证明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以机构名义签署需加盖签章[30] - 承诺书内容包括不打探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露和利用其交易等[31] 资料保管 - 公司与投资者交流应做好记录,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十年[32] 信息核查 - 公司要求特定对象发布相关文件前知会并核查,发现问题要求改正[33] 事后程序 - 公司建立事后复核程序,关注信息保密和股价波动,必要时信息披露[33] 权利行使 - 公司对不正当行为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34] 投诉处理 -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完善处理机制[36] 纠纷解决 - 公司与投资者纠纷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36]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修订[36] 制度权限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36]
开勒股份(30107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勒环境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
开勒股份(30107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第一条 为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决策机制,确保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 ...
开勒股份(301070) - 市值管理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 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市值管理制度 ( 2025 年 04 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的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只要公司持续经营,就要 持续保障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 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
开勒股份(3010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1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
开勒股份(301070) - 董事会议事规则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 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 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 担任董事: (一) 无民事行 ...
开勒股份(3010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2025-04-29 02:1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5年04月修订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