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武汉蓝电武汉蓝电(BJ:830779)2023-10-26 16:38

制度审议 -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11] 协议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单次最长12个月[1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后,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21] 资金监管 - 财务部设台账,内审部门定期检查并报告[22] - 董事会半年度自查并出具报告,与年报、中报一并披露[22]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保荐机构每年现场核查至少一次,出具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超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承担费用[2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抵触时按规定修订[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重新修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6] 资金投向 -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应投资主营业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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