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 2024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3]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0] - 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10] - 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使用规则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4][15]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最长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5] - 自筹资金投入后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需审议披露[16] - 超募资金用于主营,补流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30%[18][20] - 补流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财务资助[18] 投向变更规则 - 变更投向仍投主营,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披露[20][21] - 公开发行文件4种变化视作改变用途,仅变地点免股东大会[21] 监督检查规则 - 财务部设台账,内审部门定期检查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自查并出具专项报告[22]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每年至少现场核查一次并报告[23] - 超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公司承担费用[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