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于2024年1月22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5] 重大交易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9] - 交易涉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1000万元[9] -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9] 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11] 重大诉讼仲裁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11] 重大事项汇报 -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应汇报整改进度[14] 信息通报与处理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特定时点最先发生时2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或董秘通报重大信息[16][22] - 董秘收到重大信息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汇报[17] - 董秘对上报信息分析判断,需披露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17] 信息管理 - 信息报告义务人等在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等[17] - 对投资者关注的非强制披露重大信息,董秘应组织沟通或澄清[18] - 董秘应指定专人整理保存上报信息[18] 责任追究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受处罚或损失应追究责任[20] 时间定义与制度施行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22] - 本制度自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施行[23]
派诺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