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3年9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10][11] 关联交易定价 - 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国家和市场价格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无法确定则双方协商[1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20]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3] 关联股东规定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其控制或受其控制的主体等八类[2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提前披露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24] 其他规定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26][27]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日常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和审议[27][20] - 监事会有权监督关联交易披露、审议、表决和履行情况[21] - 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披露或回避表决,依对表决结果影响判定决议效力[28] - 关联交易变更、终止与解除应履行规定程序[29]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31][32] - 公司若因关联人占用资源受损,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32][27]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
浙江大农: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