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防止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制度于2024年1月4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6] 人员义务与限制 - 公司董事等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6] - 公司董事等在年报、中报公告前30日及季报公告前1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3] - 控股股东等在年报公告前3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股达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5] 决策与权益 - 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10] - 公司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股东不得干预[10] 控制权转让 - 控股股东等转让控制权应公平合理,存在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形应转让前解决[16] 责任人与流程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9] -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0] - 公司及子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开展经营性关联交易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20] 自查与审计 -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20] -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21] 违规处理 -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21] - 公司董事会可向造成损害的股东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责任,强化“占用即冻结”机制[23] -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有相关规定[23] - 公司董事等协助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24] -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25] - 公司及子公司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可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25]
灵鸽科技: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