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4年1月2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担保总额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4] 担保规定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8] 调查评估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调查被担保方经营和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担保风险[12] 申请资料 -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企业基本资料、担保申请书、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资料[12] 担保限制 - 被担保人存在不符合规定、资金投向不符政策等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1][13] 审议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等7种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8] 董事职责 - 董事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了解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审议时应对担保合规性等作出审慎判断[19] 异常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17][18] 合同签署 -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人员应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20] 展期审批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1] 审查评估 -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后应审查评估被担保方状况并上报审议[22] 合同订立 - 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并妥善保管,通报相关部门[22] 合同条款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等条款[23] 登记办理 - 法律规定需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要负责办理[27] 日常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为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应妥善管理资料并定期核对[24] 逾期报告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6] 保证责任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7] 担保追偿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报告董事会[27]
一诺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