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制度概况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2024年1月2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2][4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4][45] 审批规定 - 5种交易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如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11] - 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11] - 4种交易情况需相关审批,如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等[11] 投资管理 - 短期投资由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18] - 长期投资分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目的并考察环境[20][22] - 长期投资项目需签合同或协议,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和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21] - 投资项目季报制,预算调整需原审批机构批准[22] 投资处置 - 特定情况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处置前需总经理办公室分析论证,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25] 合作管理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强化组织人员、业务、财务报表管理[29] - 派出人员每年签责任书,接受考核,提交述职报告[30] 财务监督 - 财务部对投资活动全面记录核算,年末检查长、短期投资[33] - 子公司每月报财务报表,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33] 其他规定 - 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进行衍生产品短期投资[36] - 董事、监事等违规投资造成损失应赔偿,重大损失担法律责任[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