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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诺威一诺威(BJ:834261)2024-01-25 17:2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情况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4年1月2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8][9] 董事会审议交易标准 -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9] -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并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9] 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3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持有低于本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22]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1]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标准 - 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监事职责 -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9] 交易报告要求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的可免[30] 审议流程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2]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时,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 - 对于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提交审议,超预计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3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超3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34] 追责规定 - 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等致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33]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释义相同[36]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6] - 制度与后续规定不一致时董事会应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37]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