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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钻具: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恒立钻具恒立钻具(BJ:836942)2024-04-23 19:51

发行与上市 -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4] - 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北交所上市[4] 股东与治理 - 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董事会需在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6]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时,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6]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8] 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相关职务[7]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相关职务[7]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等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相关职务[7] 利润分配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9]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持续经营能力[9] -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9]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需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0] -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10]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0] - 公司当年盈利且有可供分配利润,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中期分红[11]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2] -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原因及资金留存用途[12] 其他事项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以续聘[12] -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 公司注册地址不涉及变更[13] - 公司拟根据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14] - 备查文件为《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