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己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023 年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