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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2023-12-28 17:48

募集资金支取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投入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9] 投资额审批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10]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由董事会批准[10]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10] 闲置资金补充 - 单次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1] -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11]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5][1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0][21]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21] 专项审核 -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2] 制度适用与责任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实施,适用本制度[24] - 违反本制度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方违规证券交易所将给予惩戒[24] 制度解释与施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