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况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和机构[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室,制度由其制定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披露[4] 监督与责任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重大缺陷督促改正[5]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信息披露工作[16]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20] 披露要求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6]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须在规定时间报送联交所和上交所[7]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9] -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招配股说明书等信息[11] - 公司应在定期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有关信息[12] 定期报告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等[2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等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25]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需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出现重大信息时及时通报[18] - 公司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17] -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等的信息沟通渠道,执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8]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应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41] - 子公司等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43] - 公司存在或筹划收购等重大事项应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34] - 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35]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董事会秘书室制作文件等程序进行[35] - 公司采取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37] -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38]
皖通高速:皖通高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