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且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设委员会主席一名,应由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 会决定。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会成员资格。如因缺额导致成员人数少于三人,董事会应当 尽快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补足成员人数。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审 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