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6月)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9] - 到账后六个月内可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8]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5]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7] 闲置资金使用 - 可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产品[19] -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2] - 每12个月超募用于补流和还贷不超30%[23] 协议管理 - 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9] - 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可终止协议[9] - 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资金使用审议 - 投资产品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1] - 节余低于100万或5%可免特定程序[24]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2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可免程序[27] 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并出报告[32]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出鉴证报告[33] - 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可聘会计师[35]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35] - 年度结束后出专项核查报告[35] 办法施行 - 本办法自九届十二次董事会通过日起施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