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