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 ...